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