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