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