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