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