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