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