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