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