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