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