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