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