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