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