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