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