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