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