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