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