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