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