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