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