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