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