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