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