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