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应当向维持治疗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吸毒经历书面材料;
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维持治疗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格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治疗,并将审核结果报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吸毒经历书面材料;
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维持治疗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格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治疗,并将审核结果报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