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维持治疗 第二十二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维持治疗 第二十二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参加维持治疗。18周岁以下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采取其他戒毒措施无效且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有治疗禁忌症的,暂不宜接受维持治疗。禁忌症治愈后,可以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