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条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从本省(区、市)确定的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购进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跨省购进的,需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维持治疗机构调配和拆零药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当定期消毒或者更换,防止污染药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