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治疗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