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收受、索要财物的;
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收受、索要财物的;
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