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戒毒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