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第五条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申请前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