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申请前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