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