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