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直接买卖股票;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直接买卖股票;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