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