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