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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定价方法、参数假设、精算评估等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费率浮动超出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的费率区间,或明显偏离被保险人风险水平;

通过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率超过产品备案材料中的佣金费用率上限,或支付的佣金费用水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未按规定调整产品费率,或调整后产品费率仍不合理;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存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