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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送至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上一年度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

每款产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

航空意外险等再保险安排。

上一年度产品回溯情况,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总体情况,涵盖上一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

产品定价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之间的偏差;

回溯指标出现较大偏差的原因,以及保险公司根据偏差程度采取的整改措施。

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附表(填报格式参见附件6、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