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九条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末开展意外险业务回溯工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程度,采取费率调整等整改措施,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和退保率等指标。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