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年) 七、

七、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