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年) 五、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年) 五、 五、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