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