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