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