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